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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荣佳华,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2月2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起,曾某某利用其自身特殊门诊病患身份、资料及其手里掌握的大量同为做过肾脏移植手术的特殊门诊病患提供的就诊卡、医保卡、病例等资料,在四川省**医院医生为其手里病患(含其自身)超量开具需要服用药品的处方,将多开具的药品及在其他人处购买的药品进行出售,非法销售药品金额14万余元。曾某某本身系肾移植患者,犯罪金额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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