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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成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在乌鲁木齐**附近承租场地设立停车场。2018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未办理客运站点及营运线路手续的情况下,制作班车线路广告牌,聘请人员穿着印有该公司名称的服装揽客,从事**站至**场、***等地线路车运营。至2019年4月曾某某经营额达5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曾某某未经批准经营线路车的行为,系“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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