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曾某某在未办理《湖北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湖北省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曾某某从利川市当地老百姓手上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王锦蛇(大王蛇)、乌梢蛇、中华蟾蜍、野猪,再销售给尚某某,尚某某通过田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曾某某,涉案总金额达99517元。
2019年11月16日,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8月24日,曾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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