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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社区,住九江**组**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020年5月13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状元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邵阳市北塔区**社区林家塘宗地原为邵阳市经济开发区*#地块内的鱼塘,总面积余额1600平方米,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社区居民李某某、唐某某通过抓阄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10月22日,**社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分别以8.7万元、8.96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本社区居民李某莫、唐某某承包的责任地林家塘征收。2014年5月,社区组织人员将林家塘填平,支出平整费用3765元。2015年6月22日,时任**社区**周某某(已死亡)、**卿**(已作不起诉处理)召集居支两委会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社区**兼**,参加了居支两委会议,会议记录显示,在会上周某某先提出,开发区没有钱征地,社区创卫、征地等急需资金,社区填平19号地鱼塘后出让给周边住户。卿**提出,开发区欠社区的基础工程款没有钱付,向开发区报告一下,因社区急需资金运转,卖地款可以抵开发区欠社区的工程款。后社区居支两委开会决定:1.将鱼塘填好后作为建房基地出让;2.向开发区出示书面报告请示;3.出让价格为26万元每100平米,基础工程费用由购地者自行承担;4.按照社区的惯例,离开现有房屋合法住房15米外下基脚施工。此后,周某某及卿某某做居民购买林家塘地块建房的工作,调解矛盾,周某某吩咐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开具票据收费。最后通过周某某、卿某某等人的工作,**社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林家塘的土地使用权陆续转让给陈某某等9户周边居民建房,收取转让费用108万元。社区通过非法征收、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89.96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某某在居支两委会上是否发言支持或反对卖地无会议记录证实,周某某已死亡,其是否会后安排曾某某开票收取卖地款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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