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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埇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道**路**庄**巷**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4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8日、4月16日,6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孙某某预谋后,由孙某某从合肥到阜阳**县**镇通过一名叫“娟子”(另案处理)的人,以15000元价格购买约60克疑似冰毒,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开车带孙某某由合肥返回宿州时,在宿州高速出口被抓获,并当场收缴5包疑似毒品。经鉴定,均未检出甲基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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