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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曾某乙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现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时许,曾某乙(被不起诉)在明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所有的闽******号小型轿车交由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驾驶,载曾某乙从晋江市**镇**村**号出发,行驶至南安市**镇**,后又继续驾车往晋江市**镇**村方向行驶,至南安市**镇**路**路车站附近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同日0时35分许,泉州东南医院护士在现场抽取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采样图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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