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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曾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作案时系新化县****村村委会总支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化县**镇**村“**”至“**”地段,由于常年发生山火,当地村民向村支两委反映,要求修建防火通道。2017年,曾某乙当选为**村村主任后,村民继续向村委提出要求,要求村委将“**”至“**”地段的防火通道修好。于是,曾某乙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5月22日召集村支两委人员、村组长、党员和部分村民代表等人员开会,讨论为森林防火决定在**村“**”至“**”修建一条防火通道,并形成会议决定,由曾某乙办理修路手续、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负责现场工作。但曾某乙、曾某甲在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雇请挖机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毁坏并占用新化县**镇**村“**”至“**”山林。经娄底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工程师现场测算,新化县**镇**村修建防火道占用林地面积共26.4亩(其中竹林地21.1亩、乔木林地5.3亩)。被破坏的林地内原有植被已被全部损坏。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于2020年6月3日主动到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丁、曾某戊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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