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驾驶赣BGR***轻型自卸货车进入会昌县**大道**街施工便道,倒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行人曾某乙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后曾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曾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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