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29日告知被害人家属邓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6时许,曾某甲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载乘被害人曾某乙(其弟媳),从合江县山顶上村7组方向往合江县城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江县山顶上村笑天龙(小地名)路段处发生侧翻,造成曾某乙当场死亡、曾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曾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甲在案发后请求旁观群众拨打110、120,在120到达现场确认曾某乙死亡后随120到医院就医,侦查人员当日在医院对其进行讯问,后曾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本案系过失性犯罪,被害人曾某乙系曾某甲亲弟媳,平常曾某甲及其丈夫对曾某乙多有照顾,且被害人曾某乙丈夫事后出具了谅解书。又鉴于曾某甲系自首,确有悔过之心,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综合全案分析,认为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作微罪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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