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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新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行至S341线30KM+70M新宁县黄龙镇路段时,因夜间行车为降低刑诉速度,对前方道路行人观察注意不够,导致其车辆右前部位将相同方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撞倒,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曾某甲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甲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曾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是具有自首、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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