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3********,云浮市新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新兴县**镇**村委**村**队**号,现租住新兴县**镇**街。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驾驶粤W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新兴县东堤路往新兴县新城镇康泰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兴县凤凰广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数值为15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新兴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同年8月23日,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曾某甲所抽取血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97.68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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