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酒后驾驶粤MVK****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曾某甲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资料等;2、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对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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