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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新化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分别自2019年12月6日至12月25日、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6日14时许,冷水江市游客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等人到维山乡三联峒景区检票口,准备去景区游玩,因喝醉了酒强行冲关,从而与景区工作人员即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及李某乙、李某甲(已不诉)发生冲突,对三人均实施了殴打、威胁,将曾某甲的上衣扯烂。曾某甲跑开后持刀欲报复,但被旁人劝阻,后欧阳某甲等人进入景区游玩。下午15时38分,李某甲等人带领维山派出所罗崇欧警官找到从景区游玩出来后的欧阳某甲,罗崇欧警官表明身份向欧阳某甲调查情况,欧阳某甲不配合调查并扬言“派出所算条卵(即不算什么)”。当时在场围观的曾某乙遂动手扯掉红袖套,对欧阳某甲等人进行殴打,在场的其他景区工作人员也冲上去殴打欧阳某甲。欧阳某甲的姨妈黎某某、姐夫刘某某、姐姐阳某某在欧阳某甲周围保护欧阳某甲。曾某甲持木棒对欧阳某甲一方击打了三下,其中一下打中黎某某头部。李某乙用手殴打了欧阳某甲,并且殴打了挡在欧阳某甲前面的刘某某。李某甲用手、脚踢打了欧阳某甲。经鉴定,欧阳某甲、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后双方经过公安机关调处,三联峒景区赔偿欧阳某甲等游客3000元医药费。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一方存在过错,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曾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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