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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绰号叫“妃五”,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1日、2017年11月1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0月19日、2017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7年4月29日22时许,曾某甲与陈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四人到雷州市沈塘镇沈塘中学附近陈某乙的夜宵档一起吃夜宵。时至次日凌晨2时许,曾某甲因酒醉推翻夜宵档桌子,当时客人陈某丙及在旁边的一个客人就过去劝解曾某甲不要打砸东西。后,曾某甲与那个客人发生争吵,为避免打架,陈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劝说曾某甲一起回去。因此,曾某甲怀恨在心。当曾某甲回到沈塘派出所附近一个夜宵档时,趁无人之机在夜宵档找到一把菜刀,并跑到陈某乙的夜宵档处用菜刀砍坏陈某丙小车的左车门及后备箱。接着,曾某甲又砍坏陈某乙夜宵档的锅、抽风机及卷闸门。不久,曾某甲逃离现场。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轿车被打坏部件损失价值为985元,陈某乙夜宵档被打坏的物品损失价值为300元。于2017年8月13日,曾某甲已赔偿给陈某丁300元,赔偿给陈某丙2300元,双方达成赔偿和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曾某甲已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且认罪悔罪,曾某甲的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且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小。综上,曾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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