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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化县**乡**村第**村民小组**号,现住新化县**镇**城**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凌晨1时50分许,陈某甲、陈某乙(已起诉)采取撬门的方式,从冷水江市**水果烟酒商行盗得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及和天下、和气生财、中华、芙蓉王、黄鹤楼1916等61条香烟及30余包散烟后,连夜乘车来到新化县入住银都宾馆。当日9时许,陈某甲、陈某乙来到新化县**学校附近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所开的烟酒店,将30余包散烟销售给曾某甲。20分钟后,当陈某甲、陈某丙再次来到曾某甲的烟酒店将10余条黄鹤楼1916、和天下、中华等高档香烟销售给曾某甲,曾某甲对香烟的来源产生了怀疑。不久,当陈某甲、陈某乙第三次将其他40余条黄嘴芙蓉王、蓝嘴芙蓉王、和气生财等香烟拿来销售时,曾某甲就明白香烟系犯罪所得,因为贪便宜,曾某甲仍以7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事后,曾某甲将部分香烟藏匿于朋友曾某乙家。

2018年10月22日6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发现店铺被盗即向冷水江市公安局报案,该局根据天网监控,在娄怀高速娄底西收费站抓获了陈某甲、陈某乙,随即抓获了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到案后,曾某甲退还了部分被盗香烟,并赔偿被害人10000元。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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