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3********,汉族,半文盲,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5时许,被害人曾某乙酒后在**镇**村“**祖厝”因土地问题与正在与人打麻将的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其间,被害人曾某乙朝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左眼框打了一拳,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也挥拳与曾某乙对打,随后双方扭打在地,均导致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周围人员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曾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曾某乙医药费三万元,取得被害人曾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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