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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以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曾立云陪同其妹妹曾立芳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中国****桃江支撑服务中心二楼办公室,就曾某乙控告**公司员工被害人李某某在装宽带时对其性骚扰一事与**公司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因被害人李某某拒不认错,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随手拿起办公室茶几上的茶杯朝被害人李某某头部砸去,被害人李某某用双手护住头部,茶杯砸到被害人李某某手部碎裂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右手手背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玻璃划伤右手背致右拇指长短伸肌腱断裂,拇内收肌断裂、桡神经掌背支断裂,掌背静脉断裂后遗右拇指部分功能障碍,属轻伤二级。

在法院审理阶段,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申请对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20年1月15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右手背裂创并桡神经掌背支分支断裂、拇长短伸肌腱断裂、拇内收肌断裂、掌背静脉断裂经治疗后,目前右手拇指被动外展稍受限,余活动尚可,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后不构成轻伤,曾某甲故意伤害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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