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乡**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9日晚上22时许,任某某、曾某甲、曾某丙三人在曾某甲家喝酒,在喝酒过程中曾某丙和任某某两人因言语不对发生争吵,二人到曾某甲家院子里扭打,曾某甲趁曾某丙被任某某压制在地上时将曾某丙右腿打伤,导致曾某丙右腿骨折,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云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有曾某丙称看见曾某甲拿着木棒从而推测自己是被曾某甲持木棒打伤,在场其他人员均未证实该情况;紫云自治县人民医院病历记录,曾某丙伤后入院急诊,检查见“右小腿局部肿胀,无皮肤破损”,民警拍摄的曾某丙受伤照片中,也未见曾某丙右腿处有外伤痕迹。从该两份证据,无法判断曾某丙右腿是否受到外力打击。曾某丙受伤原因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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