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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戊系邵东市**镇**村村民,被害人曾某戊有一块自留地在曾某甲家新建房屋后面。2020年8月15日14时许,曾某戊与曾某乙、曾某、罗某某到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家新建房屋工地去察看情况,曾某戊、曾某乙等人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家新建房屋存在权属纠纷,要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先停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未同意,曾某戊拿一把锄头去敲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家砌屋扎的模板,双方发生冲突,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去抢锄头将曾某戊推打在地,致曾某戊受伤。经邵阳市昭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曾某戊伤情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属重伤二级。2020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被害人曾某戊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医疗门诊收费收据、领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图片、和解协议及领据、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汪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曾某丙、申某甲、尹某某、申某乙、曾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戊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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