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敲诈勒索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路**巷**号。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辩护人曾德娟,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东方市司法局指派。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东方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6月某日禤某某被羁押在东方市看守所4号监仓时被管仓曾某乙、孙某某结伙敲诈索要“入仓费”3500元人民币并打入指定银行卡账户(林某某邮政储蓄卡:62179964000**** ****);孙某某投送监狱后由在押人员文某某继续管理监仓,曾某甲和赵某某协助文某某管仓,于2018年11月期间敲诈勒索禤某某向其指定账户(周某某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转账两次,共转入2000元人民币。禤某某在东方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被文某某、曾某乙、孙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共计5500元人民币。

2.2018年9月11日,文某某在4号监仓厕所内对陈某甲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5000元入仓费,陈某甲当时提出没有这么多的钱,文某某便让其转3000元,接着文某某一部手机给陈某甲打电话给其哥哥陈某乙要3000元,陈某甲打完电话后曾某甲用手机发孙某某老婆的银行账户给符某某,第二天,符某某便转账1500元到孙某某老婆的银行账户,文某某得知只转1500元后又对陈某甲进行殴打, 2018年9月13日陈某甲又让陈某乙向孙某某老婆的银行账户转了1500元。

3.2018年11月9日陈某丙被羁押在东方市看守所4号监仓,其刚入4号监仓时被管仓在押人员文某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入仓费”5000元人民币,由于陈某丙未及时给文某某等人缴纳“入仓费”,次日其被文某某和曾某甲殴打威胁索要“入仓费”,随后文某某向陈某丙提供手机与外界联系,陈某丙电话联系其朋友王某甲、王某乙和许某某先后转钱到文某某指定账户(林某某邮政储蓄卡62179964000********),共计转入该账户5000元人民币;在陈某丙入仓后第二个月,文某某等人再次勒索陈某丙用文某某提供的手机联系了王某某、阿某甲(陈某丙朋友)、陈某丁将钱打入文某某指定账户(周某某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共计转入2400元人民币;到了2019年1月份,文某某等人又勒索陈某丙,让其使用文某某提供的手机联系了其朋友许某某、啊某乙(外号,具体姓名不详)等人将钱转入文某某指定账户(周某某工商银行卡62122622010********),共计转入2000元;2019年2月份,文某某等人再次陈某丙敲诈勒索,陈某丙按照文某某等人的要求使用文某某提供的手机联系了其朋友王某乙、许某某、阿某丙(外号,具体姓名不详)转账到文某某等人指定的微信账户(微信号:ZSZ21****)上,共计转入1600元人民币。陈某丙羁押在东方市看守所4号监仓期间一共被文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共计11000元人民币。

东方市公安局认为曾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方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1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