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在仙桃市****中心业务大厅*号窗口办理业务时,趁被害人胡某某离开*号窗口之机,将胡某某放在*号窗口柜台上的一部白色iPhone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26元。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向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投案,并将被盗手机归还胡某某。2020年1月4日,曾某甲取得了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7.犯罪嫌疑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