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由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行至黔西县城关镇东桥路4号“老凤祥”金银手饰店,以用自己的金手链置换金戒指为由叫店内服务员李某某拿戒指给其试戴,期间曾某甲趁李某某不备遂将其中一枚黄金戒指盗走,之后逃离现场。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戒指价值3010元。2020年12月11日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追回被盗戒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返还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刘某某、曾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2020]234号价格认定结论及告知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光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010元,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返还被盗赃物,综合以上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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