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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聚众斗殴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证据不足被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日收到宜春市公安局以宜公(刑)诉字[2020]003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经审查,因该案发生在樟树地域,为节约司法资源,方便司法办案,决定将该案交由我院办理。我院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卷宗8册,光盘1张。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23日上午,罗某某(另案处理)带来的人在曾某乙(另案处理)与其合伙开设的张家山街道办事处马堎赌场内赌博,因参赌人员赌假,被曾某乙一方守赌场的雷某某(另案处理)发现,罗某某外甥詹某某(另案处理)要把人带走,雷某某等人不同意,随即詹某某等人就打了雷某某。被打后,雷某某邀集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甘某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黄某某(已死亡)等人打了詹某某,事后罗某某邀集陈某甲、杨某丙、陈某乙、杨某丁(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和樟树街上请来的“春兰十八怪”、“十六虎”共四十余人携带枪、铳、刀、棍等工具准备去报仇。得知情况后,曾某乙邀集曾某丙、王某某、曾某丁、黄某某等二十余人持枪、铳、刀、棍等工具,来到前洲村去往薛溪村必经的河堤上蹲守詹某某等人,詹某某等人到了河堤后双方发生混战,相互对射,互扔自制燃烧瓶和砖头,在互相对射的过程中,双方各有多人受枪伤。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事发时到了现场。

本院认为,曾某甲的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曾某甲不起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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