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大道**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罗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为其购买一台奔驰车,后曾某甲为罗某某成功购得梅赛德斯-奔驰39****越野车一辆,该车价税合计人民币138万元。2020年7月19日,曾某甲通过手机APP上与辽宁省大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人联系,曾某甲在明知与开票方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将罗某某的个人及车辆信息等提供给对方为曾某甲开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38万元的普通发票(发票号00035783)一张,并向对方支付了人民币5700元的手续费,后曾某甲并将发票交给罗某某。
案发后,2019年12月19日,曾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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