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1〕15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2001********,汉族,大专在读,系江西**职业学院学生,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明知龙某某(作案时十四周岁)等人在网上以向他人购买游戏账号让被害人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实施诈骗,仍提供自己的微信以及刘某甲等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龙某某、肖某某(已判决)诈骗收钱用,期间帮助龙某某收款6700元钱左右,其中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到1698元,从被害人夏某某处骗到400元,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到1499元;并帮助肖某某收取被害人林某某被骗的100元。
2019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伙同曾某乙(作案时十四周岁)在网上寻找卖游戏账号的被害人,谎称要购买账号,等谈好价格后,通过伪造已付款到平台的转账记录截图,发送虚假的客服对话链接,要求被害人点链接配合发货等方式,获取信任,后假冒客服人员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骗得1700元左右。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曾某甲家属退出人民币8400元,现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李某某1698元、王某某1499元、夏某某400元、林某某1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同案人龙某某、曾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夏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丙、曾某丁、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材料、电子缴款凭证等书证,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部分事实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退赃退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曾某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三门县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703元依法予以没收,由三门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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