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92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1时许,被害人金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微信上玩一款捕鱼游戏时,在微信群中购买游戏装备,被不起诉人曾某以出售游戏装备为由,骗得金某某人民币44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曾某处扣押人民币4400元,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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