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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缙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楼**室(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丈夫陈某甲先后在福州市台江区**村**楼出租房、**楼出租房内成立银商工作室,召集员工利用计算机、手机等信息网络工具在“797”、“850”、“917”、“乐博”、“6377”、“597”、“1号”、“牛仔”等赌博网站上为参赌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并以高价卖出低价买入、网站推广、网站返点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陈某甲将该工作室搬至其和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居住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单元**室,曾某甲在明知陈某甲的银商工作室系与赌博网站合作聚集他人赌博的情况下,仍偶尔帮忙陈某甲工作室为赌客上下分,并将陈某甲工作室的非法获利用于家庭开支。在此期间,陈某甲经营的工作室非法获利100万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和同案犯陈某甲等人在侦查阶段共退出违法所得3501628元。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材料、陈某甲等人银商工作室银行交易资金分析报告、电子证物检查情况梳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充值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熊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陈某甲、陈某乙、曾某乙、曾某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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