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9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经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2019年11月7日于决定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与刘少奇故里管理局签订场地平整协议书一份,约定刘少奇故里管理局将刘少奇故居文物保护中心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书法碑刻长廊建设项目的清表、除杂、三通一平、林业手续办理承包给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协议规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负责清理施工现场的树木、杂物、植被;清理表土、土方场地内的倒运,临时道路路基的整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防护以及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依法依规办理林地相关手续;工程总价款为288000元。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在未取得任何相关林业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对刘少奇纪念馆中花明楼西侧的林地进行清表、场地平整,导致大面积林地被毁。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甲在宁乡市花明楼镇炭子冲村刘少奇纪念馆园内占用林地面积21.45亩,原地类为有林地,原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
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主动前往宁乡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委托书、刘少奇故居文物保护中心场地平整协议书、项目材料、刘少奇同志纪念馆报告、宁乡市林业局函;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张某甲、黄某某、张某乙、曾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林地现状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曾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但其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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