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271983********,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原**管理局**,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贵州省凤冈县仙人岭**旅游公路建设工程系凤冈县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点,2016年12月,凤冈县原**管理局(2019年7月已撤销)**曾某甲作为发包方与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凤冈县仙人岭**旅游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了凤冈县永安镇田坝村和湄潭县西河镇乐园村林地,凤冈县原**管理局聘请贵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贵州省林业厅申请取得了凤冈县永安镇林地使用许可,但未办理湄潭县西河镇乐园村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经湄潭县公安局聘请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项目在湄潭县西河镇乐园村团结组占用土地面积合计26.261亩,其中:林地面积16.888亩,地类为乔木类,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非林地面积9.373亩。
另查明,案发后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凤冈县**局(系凤冈县原**管理局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20日主动缴纳了林业生态修复费422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违反国家森林、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曾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甲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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