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宜春**啤酒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江西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前往袁某某德和迎宾馆查看酒柜时临时起意盗窃,遂从宴席厅门口的柜子里盗窃了七瓶水井坊白酒,后以1400元卖给了黄某某;当日下午,其再次前往盗窃,又从该宾馆门口盗窃了一箱12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后放置在家中;次日中午,再次到宴席厅的包厢盗窃三个小米音响和三小支欧舒丹护手霜,后放置在家中。
2020年11月8日,失主欧阳某发现物品被盗后报案。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被盗物品全部被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三被害人对被告人曾某表示谅解。
经宜春市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854元。
1.被盗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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