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补查重报。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2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某甲从昆明市官渡区**路与**路交叉口乘坐一出租车,到达昆明市西山区边防路路口下车后,来到昆明市西山区**路**居小区,并在小区内寻找盗窃目标,后二人进入昆明市西山区**路**居**栋*单元***室被害人范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将主卧室衣柜内的钻戒两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手镯三哥、金项链三条、玉挂件10件、现金人民币8600元、美元200元、泰铢4000元盗走。民警于2018年10月5日,在昆明市官渡区“**宾馆”内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天权抓获,并当场从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身上查获涉案的翡翠挂件一件,经鉴定,涉案的翡翠挂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元芬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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