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甘州区**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4日一次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4日二次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日8时许,在张掖市甘州区**路**小区物业袁某甲的办公室内,因房屋维修纠纷,犯罪嫌疑人袁某甲伙同袁某、曾某、胡某、等人将张某殴打致伤。经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伤势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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