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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谋谋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环路与红旗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曾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9.5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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