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环路与红旗路十字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曾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9.5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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