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8198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得荣县,住得荣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得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得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在2009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月某某老丈人(次某某)患病的时候,其老丈人给月某某提过说家里有一支小口径步枪,并储藏在家里二楼小房间地板下面,后来月某某在二楼小房间地板下面找到了存储的一把小口径步枪,并继续放在那里储藏,期间月某某一直未取用过,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枪支上交于得荣县公安局八日乡集中缴枪点。月某某老丈人(次某某)已于2010年去世。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枪支由得荣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