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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朝阳某某中心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朝阳****中心,法定代表人:毛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52211321**********,住辽宁省朝阳县**街道**村。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朝阳****中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末开始,朝阳****中心在朝阳县**街道***村与***村交界处动工建设,截止2020年7月,朝阳****中心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朝阳县**街道***村与***村交界处林地内修建数栋砖混结构房屋、建设数处装饰性景观、使用混凝土硬化路面,所在地块改变用途林地面积较大。经朝阳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双塔区明正林业技术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占用林地现场的面积及地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朝阳****中心共计占用林地4.1005公顷,其中2019年已处理0.9331公顷,未处理3.1674公顷,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经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及朝阳县森林公安局研究认定有1.2291公顷属于防护性设施和历史遗留面积,故认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9383公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朝阳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朝阳县森林公安局提供2000坐标系SHP图层,使用2018年数据认定,朝阳****中心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数量为8.65亩,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其非法占用且遭到严重毁坏的土地地类中,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朝阳****中心不起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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