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6************,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4日木某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0时34分,被不起诉人木某醉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 沿吉木萨尔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宾馆门口右转,驶入***路由西向东行驶三四百米时,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木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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