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新F*****的小型轿车行驶在伊宁县托格拉苏景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199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被不起诉人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35mg/100ml。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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