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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件适用)(木尼尔丁·亚力买买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1********351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伊宁县****村28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新F*****的小型轿车行驶在伊宁县托格拉苏景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19)微鉴字第199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被不起诉人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35mg/100ml。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坦白情节。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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