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5199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四角楼红绿灯旁边摆摊的宵夜档沿金罗路往惠城区小金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205线与博罗县罗阳街道四角楼金罗路红路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起诉法律使用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认罪认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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