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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61********,哈萨克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1年3月1 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到伊州区西山开发区西山草场棉花地收棉铃的时候,将被害人陆某某启放在承包地上的长32米宽12米的防火棉布装到自己的东风牌汽车上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获得被害人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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