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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85********,哈萨克族,专科毕业,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农五师********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博乐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着顾里木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博市场西面的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5日,经博州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1.515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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