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深州市**镇**公司,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木某某酒后驾驶冀T*****小型普通客车沿深州市**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深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1.49 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分、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没有其他严重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考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