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木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公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3********,纳西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和丽星,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3日22时50分,大唐盛世KTV的服务员周某某在包房315内被木某某使用酒瓶打伤,导致周某某头部和腿部受伤。**派出所值班民警徐某某、段某某、颜某某与辅警李某甲、和某某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到达大唐盛世KTV门口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钱某某和木某某刚好从大唐盛世KTV出来,民警遂对李某某、钱某某和木某某亮明身份后指令对方出示身份证配合调查,对方不但不出示身份证,拒不配合民警的执法,且无理挑衅民警,李某某用拳头殴打民警徐某某的面部,随后钱某某也对民警徐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警徐某某面部受伤,民警迅速对李某某和钱某某进行控制,在此过程中,木某某也对处警民警进行推搡阻挠,阻碍民警对李某某和钱某某进行控制,因该三人涉嫌妨害公务,民警依法将李某某、钱某某和木某某控制后传唤至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民警徐某某于当日前往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19年1月25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