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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木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刑不诉〔2023〕26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34351992********,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2023年5月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6月16日被甘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下旬,木某乙(另案处理)从呷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阿某某放养在甘洛县**乡**村山上的牛无人看管。为谋取不法利益,其向呷某某表示,有机会就过来偷牛,呷某某表示同意。2023年4月2日下午,木某乙对木某甲(木某乙侄子)谎称去各布村买牛,让木某甲驾驶面包车搭载其来到**村与呷某某汇合。汇合后,呷某某对木某乙指明上山盗窃的道路,木某乙一人上山偷牛,其余两人离开。由于木某乙一人无法拉走公牛,晚十时许电话联系呷某某,让其上山帮忙拉牛。呷某某搭乘木某甲面包车来到山下。之后木某乙、呷某某两人合力将公牛拉下山。在山下,两人在木某甲的帮助下,将公牛塞进木某甲驾驶面包车拉走。在返程路上,木某乙向木某甲说明公牛是偷来的,由于木某乙没有地方藏匿公牛,木某乙将公牛藏匿在木某甲家中猪圈二十余天,直至案发。

本院认为,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洛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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