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现住宁蒗县**镇郑家河沟。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木某某从丽江市永胜县大安乡梓里村购买了12头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于12月28日贩运至宁蒗县。经马某某以“宁蒗县约结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的生猪为由申报检疫后全部屠宰售出,其价值为23520元。木某某购买了一条价格220元的香烟拿给马某某。
本院认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产品,但违法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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