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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2分许,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省道行驶至寿县**镇**卫生院门口路段处,被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94.8mg/100ml。随后,民警将未某某带至寿县**医院,并由医护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液样本。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未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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