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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未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河南省汤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汤阴县**乡**村**号,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未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T的五菱牌灰色小型汽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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