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未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R4****号牌小型汽车驶至龙岗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将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未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97mg/100ml。
本院认为,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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