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2215,汉族,大专文化,阜阳市**公司员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中路**号**栋**户。被不起诉人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1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12日22时30分许,朱某饮酒后驾驶皖KJ6960小型轿车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电力小区院内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民警带朱某至阜阳市创伤医院进行抽血。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朱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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