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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丙寻衅滋事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73********,汉族,小学,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9日被新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丙从2005年开始对新宝力格苏木嘎查集体草场用网围栏围起占用。2020年4月1日,新左旗公安局聘请长春五度空间数据有限公司对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占用嘎查集体草场的面积进行了测量:朱某丙占用草场面积为:4,277.13亩; 2020年4月28日新左旗公安局聘请新左旗物价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占用嘎查集体草场的租赁价格进行价格鉴定:从2013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占用嘎查草场的租赁价格认定如下:总计为:128,312.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嘎查的损失,做出不起诉决定无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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