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丙,男,197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苑**栋**单元**室,犯罪嫌疑人朱某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3月3日21时许,在凤阳县**镇**小区任某某家,朱某乙与齐某某因琐事发生辱骂,朱某乙感觉面子上过不去,打电话给朱某甲让其带人过来打齐某某,朱某甲邀集朱某丁、朱某丙、朱某戊(刑拘在逃)、朱某戌等人驾车赶到凤阳县**镇**小区与朱某乙会合,一起到齐某某家楼下对齐某某进行殴打,将齐某某打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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